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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温州龙湾工商部门处理了一起航班延误纠纷,双方在调解书中协商,以误工费的形式进行赔偿。法律界人士认为,这种赔偿形式虽然不大合适,但也不违法。 11月26日下午4点55分,温州到北京的1812航班因故障无法正常起飞,15名乘客无法搭乘客机,被中国国际航空公司(以下简称“国航”)安排到机场附近的宾馆。事隔一天后,15名乘客仍未接到登机的通知。11月27日晚,他们向永兴工商所投诉。 工商部门介入后,国航方面安排乘客搭乘11月27日晚10点55分的航班,并经乘客协商后,与乘客达成补偿协议,国航补偿每位乘客误工费300元。 针对调解书上的“补偿误工费300元”,国航有关人员解释说,一般只有人为的航班延误,才会有误工费的说法,而那些因为天气、机械故障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就不能这么说了。调解书上写的补偿误工费300元可能是一个笔误,应该说是补偿。 不过,永兴工商所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则说,除了国航,其他一些航空公司在遇到航班延误时,基本也是这么操作的,安排好乘客的食宿后,按航班延误时间的长短,补偿乘客一个误工费。今年以来,他们接到的27个关于航班延误的投诉,最后基本上都是这么处理的。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詹海霞律师认为,航空公司没有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,一般情况是要承担违约责任,对乘客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。该案例中,航空公司以误工费的形式进行赔偿不是很合适,但双方能够协商处理好,也不违反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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